6.天水訟
釋 : 爭論,訴訟。(二人爭路之象)
初六:告誡爭訟不可拖延過久,應當及早檢討原因,以解釋求得化解。
九二:不可逞強爭訟,應當退讓深自反省。
六三:應當知足,不可逞強爭勝,隱忍自勵才是上策。
九四:順其自然,不可勉強,安於正理,則心安理得,亦不會吃虧。
九五:裁判訴訟,應以至中至正為根本,尤其應該客觀,不可偏私。
上九:告誡以爭訟達到目的,也不足以持久,而且不會受人尊敬,雖勝亦可恥,故人與人之間,能以和為貴者,其褔分綿遠。
※奉勸善好爭論、訴訟者,切記人與人之緣份此生非親即恩人,知恩不報,知親不敬者,其人一生永無安寧之日,是世間最可憐、最可恥的。
|